基本案情
年11月的一天,顾某驾驶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严重受伤,李某前后花费二十多万元的医疗费用。后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顾某及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五十余万元。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要求法院按照10-15%比例扣除关于非医保用药的费用。
判决点评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条款中虽然约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中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在医疗费用中需扣减非医保用药的明确说明义务,而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医疗费用中非医保药品的具体项目、数量、金额,并证明该用药不合理、不必要之处,对应的医保范围内费用标准及替代药品费用标准及合理性等,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扣减非医保用药,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医疗费中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肯定支持。扣除的这部分一般由侵权人即肇事者承担。
而且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在交通事故中,涉及赔偿的对象往往是不确定的受害者,而受害者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者接受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有失公平,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人即使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也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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